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全球气候新协定

作者: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6-02-04

  经过艰难谈判,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了一项举世瞩目的成果文件———《巴黎协定》。这是自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 “气候公约”)、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以来,人类历史上关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件。

  当日晚,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气候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

  《巴黎协定》的主要内容

  《巴黎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为开启全球绿色低碳发展的新征程提供了法律基础。

  关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关于参与方式,《巴黎协定》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关于透明度问题,《巴黎协定》规定,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关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动员每年不少于1000亿美元的资金资源,平衡了减缓和适应的相互关系,强调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即发达国家有义务履约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其他国家根据自己的能力,在自愿基础上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

  《巴黎协定》是在气候公约基础上确立的一个体系性的、相对宽松和灵活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是在总结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博弈演化的结果,凝聚了无数政治家、谈判代表和智库的心血和智慧。《巴黎协定》的达成,将成为人类迈向可持续发展征程的新起点,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和能源转型指明了方向,对各国国内政策制定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巴黎协定》的亮点

  一是展示了全球各方提高行动力度的意愿。经过长时间争论,不仅明确了把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行动目标,而且继续提出要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

  二是提出了加速全球低碳发展进程的要求。明确了在本世纪中叶,全球实现碳中和,也就意味着在2050年左右,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要与自然界吸收的二氧化碳相当。

  三是平衡了减缓和适应的关系。第一次明确了发达国家不仅要为减缓提供资金,也要为适应提供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巴黎协定》签署和生效

  《巴黎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还将于2016年4月22日举办高级别签字仪式,邀请各缔约国出席并签署。《巴黎协定》的生效,需要获得至少55个气候公约缔约方提交批准文件,并且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占全球排放总量的55%以上。协议生效前,可以临时适用于所有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临时适用声明的国家。

  《巴黎协定》的最终落实,还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这也是各缔约方需要通过后续会议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例如,各国自主贡献的计量方法、国际登记的方式、2020年后资金支持的具体额度、市场机制的模式与程序,等等。

  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巴黎协定》成为减少气候变化风险这一历史性旅程中的决定性转折点。各方为达成有雄心的、灵活的、可信的和持续有效的协定,展示出灵活性和团结一致。这曾经无法想象,现在势不可挡。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大会发言中表示,《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传递出了全球将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积极信号。他呼吁各方积极落实巴黎会议成果,为《巴黎协定》的生效实施做好准备,并强调中方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继续兑现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积极落实自主贡献,努力争取尽早达峰,并与各方一起努力,按照气候公约的各项原则,推动《巴黎协定》的实施,推动建立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