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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构建统一平台打通信用信息“孤岛”

由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涉及政府采购各方

作者:洪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2015-08-20

  本报讯 即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任何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将在全区范围无处遁形,这是新疆财政厅日前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效果。通过将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各方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在统一平台发布等举措,打通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孤岛”。

  《暂行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新疆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罚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的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发布平台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新疆政府采购网是新疆信用记录信息发布平台,相关信用记录情形均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属于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除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还应在财政部信用记录平台一并发布。

  针对相关职责,《暂行办法》提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职权作出处理,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由地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信用记录情况及相关处理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暂行办法》还对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公示内容做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出,信用记录公示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包括违规主体名称、违规项目、违规情况、处理文件及文号、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依据、处理机关等内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还应包括法人姓名及单位注册地址,评审专家信用记录还应包括专家所在单位及工作职务。

  对于信用记录依法进行调整或撤销,《暂行办法》要求,需由做出信用记录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信用记录变更或撤销后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申请递交期间可凭信用记录调整或撤销机关出具的证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供应商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未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视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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