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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主体责任由谁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2015-08-20

  案情回顾 ■■■

  因不满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要求提供质疑书副本便取消了其预成交资格的做法,供应商A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事情缘起于一起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预算98万元,经审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经过专家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项目的预成交候选人。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落选供应商B针对成交结果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问题,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但自身并未提供有效证据。

  在处理质疑时,交易中心未将质疑书副本转送投诉人,仅以电话通知形式告知投诉人预成交结果遭受质疑。而在尚未等到A公司将准备好的印证资料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便针对质疑事项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了复核,致使复核结果对A公司不利。

  为何不利?相关材料显示,在项目首次谈判过程中,评标专家向各投标供应商提出,主要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示期与签订合同期间提供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证明,否则取消成交资格的要求,4家供应商均表示同意这一要求。而在复核过程中,代理机构与复核专家均未注意这一事项。在复核结果将影响首次成交结果,且未向财政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交易中心作出了首次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的质疑答复。由于对这一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专家点评■■■

  对于本案,应该思考两方面问题: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否作为组织质疑答复的主体?二是本案中质疑答复的程序是否违法?

  交易中心的主体地位不合法

  本案中,质疑答复主体是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答复质疑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了采购人答复质疑的主体责任,其明确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只能定位为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不能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因此,本案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不是采购人,也不是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作为答复质疑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质疑书副本须转送质疑人

  虽然对具体的质疑答复程序,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相关部门在处理质疑时,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中有关投诉书副本送达的相关规定。

  同样,为了保护质疑有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法律权利,作出质疑答复时,应给与有关质疑当事人充分告知,送达质疑书副本。本案中,交易中心未将质疑书副本转送投诉人,仅以电话通知形式告知投诉人预成交结果遭受质疑,程序显然不当。

  此外,本案对质疑事项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的程序也是违法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而本案中,质疑供应商B公司认为A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问题,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但自身并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形显然不在上述五种情形之内,不能组织重新评审。

  不过,根据69号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本案中,交易中心重新组织专家而不用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并且在质疑改变成交结果后,未将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程序严重违规。当地财政部门应认定交易中心的质疑程序违法,责令改正。

  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为充分保障供应商的救济权利,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作出了规定,其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形下,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上述规定充分表明了采购人是答复质疑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行为是经过采购人授权的,其答复的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责任并没有落实:一方面,采购人错误地认为其已将全部采购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答复义务;另一方面,部分采购人往往故意推脱质疑答复的责任。此外,部分采购人通过设置各种歧视性条款实现其采购标的的倾向性,一旦有供应商质疑,便推脱其法律责任,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对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者,财政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采购人质疑答复责任的落实,避免供应商由质疑上升到投诉,甚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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