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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让政采内控制度落地生根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时间:2017-11-21

  本报讯 记者冯艺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近日颁布新规,聚焦采购环节的重要风险点,分类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
 
  “在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切实防范采购风险的同一目标下,内控制度与之前印发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文件,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负责人介绍,采购规范采用正面引导的方式,对采购工作全流程和各类文书进行明确和规范,力求“包罗万象”,而此次印发的《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和《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流程指引》(以下简称《流程指引》)采用列举清单的方式,梳理采购环节的重要风险点,并对防控措施进行明确,力求“抓住要害”。二者既协调统一,又不完全重复。此外,《内控制度》和《流程指引》的起草,税务总局坚持统一协调的原则,做到“两个衔接、一个区别”,即与财政部指导意见衔接,与税务系统总体内控制度体系衔接,与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区别开来。
 
  《内控制度》共分四章:一是总则。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的宗旨和依据、主要目标、风险等级划分、基本要求等。二是内部控制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环节,梳理出10大类44个风险点,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实施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和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工作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廉政风险。三是内部控制措施。主要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风险情况,明确了6大类政府采购内控措施。其中,提出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痕迹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和原始数据,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有记录、有保存,责任可追溯。以及运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强化政府采购过程管理,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面监控,减少人为操纵因素。四是内控管理。主要明确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国税局采购部门、内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特别要求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风险内部控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督察内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政府采购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的常规监督,对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和高风险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总局在《内控制度》中,根据政府采购风险涉及事项或环节的重要程度,以及风险事项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将政府采购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风险事项包括影响税收工作、财政资金流失、采购人利益受到损害等。”上述负责人举例,高风险就是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应采未采”、重要程序缺失、采购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为特定供应商谋取利益,被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可能导致影响税收工作、财政资金流失、采购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后果的风险。据了解,税务总局对政府采购的具体风险及其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的变化情况,将会适时做出调整。
 
  《流程指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业务概况及内部控制概述。主要对政府采购的业务内容、政策依据和业务环节划分进行明确,对政府采购风险防控的主要方法进行阐述。二是业务流程及控制文档。主要对采购预算、立项、需求、计划、实施、合同、履约等环节的岗责设置进行明确,针对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分类制定了30条具体的防控措施,每条防控措施均注明了制度依据。
 
  “税务总局《内控制度》和《流程指引》的颁布,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而今后如何认真落实此项制度,使其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更是我们未来需要做的工作。”该负责人表示,税务总局已搭建了税务系统内控监督平台,并将采购中心纳入了首批试运行单位,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内控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省市国税采购部门也采取各种方式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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