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增加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处罚条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