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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征水资源税

作者:吴贤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7-12-27

  从12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西省正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旨在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原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由原来征收的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总体上不会增加居民用水和企业正常用水的负担。新政规定,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同时,对农村生活取用水、矿井安全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相反,对于地下水过量开采、超计划用水以及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等情形,则从高确定税额标准。

  此外,水资源税开征之后,山西省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0.5元/立方米,地下水2元/立方米。区别化的税额标准设置和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发挥水资源税的精准调节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倒逼减少地下水开采,增强节水意识和动力。

  山西作为资源型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将有力推进资源的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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