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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挥动“绿税”调控棒

——各地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情况分析

作者:许文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7-12-27

  随着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全国各地征收环保税的准备工作也将就绪。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授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各地也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相继决定和公布了本地区的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

  环保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确定,直接关系到环保税未来调控作用的发挥,有必要对各地的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情况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同税不同价 各地有考量 

  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24日,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税适用税额已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其他3个省份也正在等待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各地在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上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将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税额幅度下限。

  在已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省份中,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8个省区决定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税额幅度下限征收,即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福建省除了将部分水主要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略微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5元,对其他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也是执行税额下限。在尚未通过地方人大表决的省区中,黑龙江、西藏两个省区提交的草案也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税额下限。

  二是辽宁、云南和内蒙古确定先以税额下限过渡1-2年,然后再进行调整。云南规定2018年执行税额下限,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分别为每污染当量2.8元和3.5元。辽宁规定2018-2019年拟定税额标准为税额下限,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再研究确定。目前,内蒙古则规定从2018年执行税额下限,2019年和2020年分别提高至税额下限的1.5倍和2倍。青海省也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适用税额标准和项目数作出调整。

  三是约55%的地区确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高于税额幅度下限。

  在已通过地方人大表决的地区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16个省份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都高于税额幅度下限,但各地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适用税额超过税额下限3倍以上的地区,主要是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和河南。北京市选择了税额幅度上限,即税额下限的10倍。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为更好服务于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周边环境生态治理,河北省环保税税额标准实施区域间差异化政策,规定与北京相邻的涞水县、涿鹿县等13个县和雄安新区及相邻的永清县、文安县等12个县执行最低规定税额的8倍。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执行最低税额的5倍档税额标准。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执行最抵税额的4倍档税额标准。

  在同样按地区划分三档征收的江苏省,属于一档的南京市两类污染物都是每污染当量8.4元(分别为最低税额的7倍和6倍),二档地区分别为每污染当量6元和7元(即最低税额的5倍),三档地区分别为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即税额下限的4倍)。

  上海市对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设置了高税率,规定2018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6.65元和7.6元,2019年分别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6元和8.55元。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5元和4.8元。其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税额下限。

  天津市确定,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烟尘和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山东省也分污染物种类对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和水主要污染物设置了高税率,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其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税额下限。

  而河南省确定的适用税额则为下限的4倍,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和水主要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

  适用税额为税额下限3倍以下的地区,包括山西、浙江、广东、海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和贵州。浙江省应税大气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和水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的适用税额都为每污染当量1.8元,其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税额下限。

  湖北省则规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行税额下限。

  其他地区已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适用税额分别为:湖南省2.4元和3元,四川省3.9元和2.8元,广东和广西均为1.8元和2.8元,海南和贵州则是2.4元和2.8元,山西1.8元和2.1元。

  在未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地区中,重庆拟确定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税收体现绿色思想 

  根据上述地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情况,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地方环保税税额的确定总体上遵循了税费负担平移原则。从目前各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分布看,总体上与原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情况类似。例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山东等适用税额确定标准高的地区,也属于在征收排污费时期就已调整提高征收标准的地区。

  二是多数地区选择税额下限的情况并没有出现。在环保税法颁布后,社会上也存在着有一种担心,即多数地区出于本地区招商引资或GDP指标等方面的考虑,对地方环保税的适用税额会只选择税额下限,而不愿意提高税额标准。从目前情况看,预计全国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地区在本地环保税适用税额上会选择税额下限,部分地区还确定在一年后提高税额。这充分说明,在国内绿色发展的理念下,加大环保税对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得到地方和社会的普遍支持。

  三是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会逐步提高。尽管目前不少地区在确定环保税适用税额标准采用税费负担平移的方式,但考虑到地方即使选择环保税税额下限,也只是与重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其他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是提高的。同时,已有10多个地区确定的环保税适用税额超过原排污费征收标准,且环保税实施后的征管力度会加强。这些制度和征管上的变化表明,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会逐步提高。

  四是大规模的“污染转移”现象将难以出现。对于环保税法授权地方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人们还曾存在着另一种担心,即由于各地之间的环保税税额标准差别过大,会出现污染企业搬迁到低税额标准地区的“污染转移”现象。不过,从目前各地环保税税额确定情况看,不仅中西部的部分地区适用税额也已经超过税额下限或制定了分步提高税额标准的方案,而且很多地区都明确会适时依法对环保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再加上污染企业的搬迁成本,污染转移的空间在逐步缩小。

  总体看,通过环境保护税的立法与地方在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立法过程,环保税在加强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环保意识方面的作用正在体现,也将对企业释放加强污染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更为明确的信号,期待环保税在环境保护上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各地已确定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情况 

   

  (数据来自各省市财政厅官网)制表人: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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